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合江县万氏蔬菜配送点销售的姜和辣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二期)》,涉及合江县万氏蔬菜配送点销售的姜和辣椒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4-04-10;被抽样单位名称:合江县万氏蔬菜配送点;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车辋镇车辋社区商贸路9号2栋附109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样品名称:辣椒;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4-04-21;被抽样单位名称:合江县万氏蔬菜配送点;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车辋镇车辋社区商贸路9号2栋附109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向合江县万氏蔬菜配送点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100元;销售10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下架0公斤。该批辣椒共购进18.15公斤,货值145.2元;销售18.15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下架0公斤。未召回原因:不合格食品均已全部零星销售,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姜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辣椒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都可能是种植环节所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4】19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