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调整低保标准:城市750元/人·月,农村543元/人·月

来源: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11-22 09:09:28 【字体:

从11月6日起,泸州市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这是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的。

据了解,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43元。同时,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75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6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10元)。

泸州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按照《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此次调整的有效期为两年。其中,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标准实行定额救助,集中供养的发放至供养机构统筹、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

按照相关要求,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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