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合江县杨慧勤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5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3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六期)》,涉及合江县杨慧勤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荔枝;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4-05-16;被抽样单位名称:合江县杨慧勤水果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新华中路605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向合江县杨慧勤水果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荔枝共购进8公斤,货值318.4元;销售8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下架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零星销售并流入市场终端,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荔枝检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所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4】19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