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注:特别重大、重大分级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较大、一般分级由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泸州城区段、沱江泸州城区段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
2.水库、塘、堰发生跨塌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3.多个区县、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汛期中长、沱两江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2.纳溪区城区、泸县县城、合江县城、叙永县城、古蔺县城发生5—10年一遇的洪水;
3.水库、塘、堰发生跨塌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多个区县、乡镇发生一般性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突发性大雨、暴雨、洪涝、强降温、干旱、大风、冰雹、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反常气候事件或较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一段时间,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性大雨、连阴雨、干旱、高温、凉夏、暖冬、倒春寒、干热风、大雾、大风、雷电、低温冷害、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气象灾害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境内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泸州市人民政府没有较大、一般的地震灾害分级)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地方铁路、国家级公路网络、民航和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省级以下公路网络中断,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全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3级,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稻苞虫、稻曲病、玉米大小斑病、大螟、土蝗、高粱蚜虫等;
2.经济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3级,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油菜菌核病、油菜霜霉病、黄瓜霜霉病、龙眼角颊木虱、夜蛾科害虫等。
3.因农田鼠害、恶性杂草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4.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级以下,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稻叶黑粉病、稻瘿蚊、水稻恶苗病、水稻细菌性基腐病、水稻蓟马、水稻叶蝉、稻杆潜蝇、麦蜘蛛、麦秆蝇、麦水蝇、小麦叶锈病、玉米粗缩病、玉米蚜虫等;
2.经济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级以下,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大豆食心虫、豆蚜、烟青虫、豆荚螟、粟灰螟、油菜白锈病、油菜蚜虫、花生线虫病、花生蚜虫、马铃薯环腐病、马铃薯早晚疫病、黄瓜炭疽病、番茄疫病、番茄病毒病、白菜霜霉病、白菜软腐病、瓜类枯萎病、茄科类灰霉病、辣椒疫病、小菜蛾、菜青虫、豆野螟、斑潜蝇、茶附线螨、茶毛虫、荔枝蒂蛀虫、锈壁虱、麦蜘蛛等。
3.大柏毛虫、松尺蠖、竹卵国蝽、桉树云斑天牛等常见林业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下的林业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灾害;
2.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成片森林,或位于市、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特种用途林发生的火灾,或受直接威胁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受伤,无人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成片林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国内外运输航空器或其它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泸州机场发生造成航空器受损、人员受伤的一般飞行事故,或发生损失和对外影响较大的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
3.造成2.5万户以上居民停水或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发生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发生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它社会安全事件的,高速公路上发生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6.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下(含10人),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下(含10人),或受灾户30户以下,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7.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公共聚集场所发生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含9人)的事故;
2.造成航空器较小损失、人员少量受伤的,有一定的损失和对外影响的飞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
3.国家电网非正常解列,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20%,或地方电网(县级)非正常解列,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20%;
4.集中核算系统出现运行故障或与支付系统连接出现异常中断,使会计核算业务无法正常处理,但至次日日终前能够恢复;
5.造成2万户以上、2.5万户以下居民停水或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发生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发生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发生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7.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发生涉外人员受伤而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未造成危险品泄漏险情的;
8.死亡2人以下,或受伤5人以下(含5人),或死亡、重伤5人以下(含5人),或受灾户20户以下,或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9.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公共聚集场所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10.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90分钟;移动电话、固定通信用户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互联网业务阻断超过2万户·小时;专网业务阻断超过1000端口·小时。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舍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有明显退化或频危物种生境受到一定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数木2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00—500亩的事件及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导致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较大数量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7.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下人员中毒,无人员死亡或区域生态功能有所退化或频危物种生境受到一定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局部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局部污染,或造成村以下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500立方米(幼数木5000—20000株)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事件,属其他林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事件;
4.对市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和人为因素造成本地特有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跨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城区内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药械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体用药(械)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1.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12.药械事件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13.药械事件出现死亡病例的;
14.省级(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药械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区县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药械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给人体用药(械)安全带来危害的;
7.药械事件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8.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药械突发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属于国家规定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工日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疫点数在3个以上,或在相邻区县5个乡镇以上连片发生;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疫点在3个以上,或在相邻区县5个乡镇以上连片发生;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4.动物狂犬病在1个月内全市发生5例,并引起人感染死亡。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一类动物疫病发生1个以上疫点,或在相邻区县的乡镇发生;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属于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干线、机场、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2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性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
7.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高校校园网上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5.已出现跨市、区县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一般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没有较大、一般的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行政区划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行政区域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案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5人以上、25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案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我省和邻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属于国家规定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属于国家规定的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昂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我市和邻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市城区发生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我市内两个区县和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较大范围或城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2个以上区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省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省属民航公司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2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50公斤以上或雷管500枚以上被盗、丢失的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50吨以上;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5公斤以上案件;
9.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2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