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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10-25 14:39:47 【字体: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合江县突发事故(事件)处置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县政府认为需要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相关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级政府为主,实行县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县、乡镇、企业3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一)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灾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自动转为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相关行业分管县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相应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请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经商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受县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交通局: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和所属行业内其他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县建设局: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县城管局:组织协调城市市政、环卫公用设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县经商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煤炭、成品油、天然气、药品器械等应急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县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县发改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玉宇电力公司: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中石油、中石化在合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县农业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县无线电管理办:负责无线电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
  在合通信单位:组织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在合保险机构:负责落实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工作。
  县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县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二)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县乡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二)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县政府。
  四、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事故灾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在1小时内向县府办(电话:5269888,传真:5269767)、县应急办(电话:5269511,传真:5269996)报告。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灾难;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的事件;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事件;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交通、供水、供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县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灾难,启动IV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
  (二)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三)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四)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县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水上运输事故灾难。
  县交通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道路交通事故灾难。
  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3.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4.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商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合江质监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5.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合江质监局等部门协助。
  6.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
  县经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协助。
  7.火灾事故灾难。
  县公安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8.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事故灾难。
  县建设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9.城市市政、环卫公用设施事故灾难。
  县城管局牵头,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0.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合直属单位牵头,县安监局、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合江质监局、县建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1.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合江质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12.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县安监局牵头,县卫生局、县经商局、县环保局、合江药监局、合江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3.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
  县经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合江质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4.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县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合江质监局、县台办、保险公司、县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5.水利工程、渔船事故灾难。
  县水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6.电力事故灾难。
  县水利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利局、玉宇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协助。
  17.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县农业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8.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经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9.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五)新闻报道
  按照《合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指标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二)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三)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直接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灾难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直接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总结。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县、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3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二)通信信息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县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技术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四)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监局负责向县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六)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七)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八)救援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九)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十)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十一)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十二)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2010年2月2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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