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合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4.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红色预警)
1.4.2重大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1.4.3较大事件(Ⅲ级)
1.4.4一般事件(Ⅳ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4主要工作职责
2.5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6应急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处置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响应原则
4.2.1 I级、II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2.2 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4应急监测
4.4.1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4.4.2供水水质监测
4.5应急安全与防护
4.5.1受影响群众安全
4.5.2现场处置人员安全
4.6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4.8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8.2报告时限和程序
4.8.3报告分类
4.8.4事件通报
4.8.5新闻发布
5.善后处置
6.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7.2装备保障
7.3通信保障
7.4人力保障
7.5技术保障
7.6宣传教育
7.7应急培训
7.8应急演练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合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合江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实际,将合江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红色预警)
水源地突然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病病毒的污染,导致供水公司连续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
1.4.2重大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水源地突然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病病毒的污染,导致供水公司连续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1.4.3较大事件(Ⅲ级)
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供水公司的生产能力明显下降,造成30%以上的用户无水。
1.4.4一般事件(Ⅳ级)
水源地水质异常,导致供水公司的生产能力下降,造成局部区域无水。
1.5 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监督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合并,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 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航务管理处、泸州海事局合江海事处、县新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华阳水业公司。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等级等情况,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指导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水务局分管领导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处理。
2.4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处理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收集、分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2.5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合部队参与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负责与县委维稳办的联系,负责指导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县经商局: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县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县城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急工程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道路保障,并协调运力调度相关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提供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参与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指导各乡镇水管站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提供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方案;负责调度和保障安全供水,参与饮用水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事件发生期间,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督促事发地自来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合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对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防止污染扩散提出应对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
县安全监管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县消防大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断水时组织开展供水运输,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县航务管理处(合江县地方海事处):负责长江通航水域河段和赤水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调查处理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污染事件,参与水上溢油及油污应急处置工作。
泸州海事局合江海事处:负责长江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调查处理有关船舶污染事件,负责水上溢油及油污应急处置工作。
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的指导下,做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救援和应急工作。
华阳水业公司:负责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预测预警系统,按需储备应急物资,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尽快恢复取水生产。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2.6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组技术支持作用,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饮用水水源地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做好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
(2)加强水务、环保、航务、海事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3.2预警发布
I级、II级、Ⅲ级、Ⅳ级预警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合江县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4)作好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响应原则
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当启动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时,同时启动《合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 I级、II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I级、II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境保护局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实施先期处置。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开通与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讯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事件调查、污染源头控制、采样监测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市环保局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研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报市环保局。
县级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力量,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辖区内的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2.2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开通与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提出请求。
4.3应急指挥协调
I级、II级、III级及跨区县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县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必要时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务、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应急监测
4.4.1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4.2供水水质监测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判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应急安全与防护
4.5.1受影响群众安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必要时为停水居民提供洁净水、罐装水等。
4.5.2现场处置人员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性质、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4.6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溢油及油污污染,航务、海事部门可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用拖船协助相关水厂在取水口加装围油栏,防止油污进入水厂取水口。水厂适时投加吸油棉、粉末活性炭,保障出厂水达标。
(2)发生有机物污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厂水达标。
(3)发生微生物污染时,可通过投加次氯酸钠、高锰酸钾氧化剂的方法,保障出厂水达标。
(4)因工业企业排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对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排放。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造成的对水厂的影响已经消除,水厂已经恢复取水。
4.7.2应急终止程序
I级、II级、III级事件的应急终止,按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实施;Ⅳ级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
4.8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l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县环保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8.3报告分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的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初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8.4事件通报
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政府通报情况。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8.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统筹、组织和指导舆论引导工作。县新闻信息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县环保局等涉事部门负责收集事件基本信息,起草新闻通稿和报道口径,提供事件处置进展信息。
5.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及时筹集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调查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处置工作中产生的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装备保障
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确保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7.3通信保障
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通讯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7.4人力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
7.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7.6 宣传教育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7应急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8应急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