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个单位关于印发《合江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8-26 15:05:10 【字体:

合建发〔2024〕16号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公租房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合江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合江县公安局          合江县民政局

合江县财政局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江县卫生健康局

合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江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

合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26日

合江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公租房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3号)、《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委托运营单位,筹集的公租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偿收回交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登记在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负责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实物管理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实施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的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公租房保障年度计划,指导开展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积极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公租房保障工作,建立川渝公租房保障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与江津、永川在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信息共享、准入和退出审核监管机制等方面的沟通合作,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在服务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川渝两地公租房保障共建共享。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成员中具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或特困、低保边缘)人员且人均住房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至申请结束日未满60个月且在本县县城稳定就业;在本县县城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县县城户口;在本县县城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县城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因重大疾病(即享受Ⅰ类或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下同)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明确诊断等相关材料,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按以下收入限制条件执行:

(一)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家庭、有重大疾病患者或二级及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收入的基础上,增加500元执行;二级及以上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的1人户,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收入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执行。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本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车库除外)的;(七)持有机动车辆总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八)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九)注册企业或登记为企业股东的。

第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对县城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县城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方式分为家庭申请、个人申请和集体申请三种方式。

(一)家庭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余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1人户、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三)集体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应明确房源、租金标准、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申请人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材料以及相关信息查询授权书等递交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公租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法定婚龄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配偶户口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情况资料。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承诺书。

5.车辆情况资料。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或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6.所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情况说明。

7.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申请人名下的有效社保卡复印件和所租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房屋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法定婚龄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配偶户口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以上毕业证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情况资料。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或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情况说明。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材料。

(2)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材料。

9.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申请人名下的有效社保卡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三)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法定婚龄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配偶户口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情况资料。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原件(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

6.车辆情况资料。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或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7.所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情况说明。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材料。

(2)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材料。

9.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申请人名下的有效社保卡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受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授予的英模、劳模、见义勇为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以及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等。

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五条  公租房申请材料实行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终审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总审核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总公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初审。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查档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查询审核,并建立合江县公租房申请家庭信息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报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第十七条  复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查询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第十八条  终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合江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签署意见予以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应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主要职责及审核内容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租房租金、物管费收取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在合的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户籍属性,提交的家庭成员户籍死亡注销情况;审核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车辆,并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婚姻登记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工作开展等资金的保障;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工资收入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退休金金额、在职人员社保缴纳时长和缴费基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投资经商,以及就业单位工商登记等情况。

医保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享受I类或II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信息。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相关规定,负责协助查询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相关涉税信息。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相关情况。

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江管理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缴纳公积金工资基数、缴纳时长等信息。

阜阳集团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租住国有公房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实行年度复审、季度抽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复审监管制度,并结合复审监管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

第五章  实物配租及租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地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和租金基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动态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和租金基数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排序。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家庭;

(二)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三)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四)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七)国家、省、市、县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的,视作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参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签订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同时可凭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等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租金。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减免,月租金=月市场租金基数×(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90%给予减免;

(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70%给予减免;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基数的30%给予减免。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申请调整承租房屋:

(一)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家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有重大疾病患者成员的家庭,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申请调换(或互换)至低楼层或出行较方便的空置房源(已是电梯房源部分除外)。

(二)因照顾老人(70周岁及以上)、子女就学以及支付能力弱等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申请调换(或互换)至相应的空置房源。

(三)因公租房所有权人对公租房维修养护、排除安全隐患等需腾空承租房屋的,可用相应的空置房源进行调整。

第六章  租赁补贴发放及补贴标准

第三十条  对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应停发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原则上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租赁补贴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根据人员类别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标准: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给予补贴;

(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给予补贴;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租赁补贴在保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经审核符合条件并获得公租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围绕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室外迎水面墙防水、屋顶漏水、外墙瓷砖或栏杆坠落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安全。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按规定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已经移交的公租房,未分配期间的物业费在公租房租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配建的公租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逾期未缴纳公租房住房租金,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涉及的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在退出公租房时不作任何补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将房源信息和保障对象相关信息纳入“两清单”管理,同时录入“蜀安居”平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条  已分配入住的公租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实行属地化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年审和不定期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继续居住或领取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按规定腾退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不配合年审工作的保障对象,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1人户死亡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及时收回公租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调整至相应人口数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1人户死亡的,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房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2倍的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属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限期内未按规定及时腾退或有第四十六条中任一行为的保障家庭,应按程序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失信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公租房保障;对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出的保障家庭,按程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家庭,在“信用泸州”网站上公示,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将保障家庭违规信息在政府信息公众网上予以公示,同时报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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