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府办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8日
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已建成小型水库(不含电站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不断提高管护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水库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建立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检查制度,设立小型水库安全台账,全面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组织实施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小型水库产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颁发所有权和管理权证书。
第六条 小型水库产权所有者是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筹集工程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水库正常运行。
第七条 县水务局为7座小(1)型水库的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琴蛙湖水库的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小(2)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权所有者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助产权所有者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调度规程》《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有防洪任务的水库要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程序报批,按要求对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县(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县(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水库主管部门、水库产权所有者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全面建立和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个责任人” 和小型水库安全度汛行政、技术、巡查值守“三个责任人”。各类责任人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照《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安全度汛责任人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库设备。
第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库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安全或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六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县水务局审批。工程竣工后,县水务局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小型水库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县水务局审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大坝坝顶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报县水务局审批,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由县水务局会同水库主管部门组织,委托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经费由县财政负责统筹解决。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出现病情、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对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小型水库,由县水务局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制定除险加固计划,组织实施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水库主管部门在水库隐患消除前,应采取限制运用措施,加强巡视检查,加密监测,完善应急预案。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库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县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二十三条 规范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强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小型水库已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改变小型水库原有用途,不得影响水库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承包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管护员补助费和改善基础设施;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主体对已承包经营的水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完善安全管理、供水管理、水质管理等条款,限期达不到水质要求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原承包经营合同届满到期和未发包的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再对外发包和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产权所有者为小型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直接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合江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小型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监管,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及以上要求。灌溉用水水源水库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组织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每年对全县水库开展1次水质检测。县水务局建立水库水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库,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包含除险加固、维修养护、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等工程费用和日常管理经费等费用。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水库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产权所有者无法筹集的由水库主管部门协助筹集,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实施除险加固、维修养护、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等工程有资金缺口的,县水务局应积极协助水库产权所有者争取上级资金补助。
第六章 管护考核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行监督考核制度。由县水务局牵头制定监督考核评分细则,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主管部门防汛抗旱和河湖长制考核。
第三十条 县财政统筹经费对未发包的小型水库补助日常管理经费(包含水库管护人员工资、坝坡除草、漂浮物打捞等费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小(1)型水库5000元/座/年、小(2)型水库3000元/座/年全额拨付补助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70%拨付补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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