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27 14:34:44 【字体:

合府办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合江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合江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活动,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持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合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合江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除外。

 村镇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农村供水工程纳入合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农村供水需求。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合江县人民政府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行政管理责任。合江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经费落实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供水保障管理责任分工,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行政责任主体。

(一)县级部门管理责任。

1.县水务局负责编制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开展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牵头制定和实施水质监测计划,定期发布农村集中供水水质情况;负责制定全县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指导供水保障应急事故处置;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开展广泛的宣传,不断促进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维修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会同县水务局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开展水质监测、净化消毒等技术培训。

4.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技术初审;对已划定的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配合县水务局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

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保障相关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

1.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落实供水保障属地行政管理责任。

2.协调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处理群众纠纷。

3.落实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设置水源保护标识标牌。

4.制定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发生供水保障应急事故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水务局、合江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加强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江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报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县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农村供水工程跨行政区域和公路等设施及林地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以及优质水源优先保证饮用的原则配置供水资源。全县所有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备用水源。

在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或者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日常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按程序报批,合理设置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泉水、水窖(水柜)、蓄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水源的保护。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合江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由合江生态环境局根据合江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农村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要求执行。

 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

 县水务局应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联合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制定和实施水质监测计划,定期发布农村集中供水水质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对农村供水卫生情况定期监督检测。

供水单位应定期向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合江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四章  工程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原所有权权属清晰、定位准确的,不随意改变所有权权属;新建工程或权属不清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有国家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国家投资修建跨村、跨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合江县水务发展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国家投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行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通过依法合规配置资产资源,大力推进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运行管理;

(三)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运行管理主体;

(四)单位(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自行运行管理;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群众集体或委托相关单位运行管理。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负责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县水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供水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建立巡查制度。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十农村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为便于日常管理和及时维修养护,倡导供水单位以户表结算。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二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二十三健全维修养护机制,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评价办法,按照《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评价办法》,重点评价管理机制建立方面,主要涉及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人员履职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等内容;规范运行管理方面,主要涉及水源管理、取水管理、制供水管理、输配水管理、运营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等内容;供水成效方面,主要涉及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及供水服务等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评价得分作为该镇街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二十一个镇街规范化管理考核分一、二、三等,每等次各七名,对考核为一、二等的在项目安排、维修养护等方面予以资金倾斜。

第五章  供水管理

二十从事农村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

(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合格的从业人员,提水、净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经村镇供水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等应符合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等规定标准;

(三)依照农村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受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合江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务局。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二十 供水规模在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县水务局应当制定合江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报泸州市水务局备案,并建立农村供水应急机制、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二十发生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务局报告,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及用水户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处置。县水务局应当在两小时内逐级上报处置信息,必要时按要求启动合江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二十 鼓励、支持成立村镇供水协会参与供水管理,发挥其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农村供水协会应当完善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三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实行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予以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等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用水管理

三十一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安装费及水费。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三十二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 农村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农村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鼓励智能化水费收缴方式,便于用水户便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符合计量标准。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的,从高计收水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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