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农函〔2020〕136 号)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通知》出台过程
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广泛征求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限范围。
详细规定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除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外为适建区范围,该区域范围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具体流程为: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实地踏勘→核实规模→联合审核→镇(街道)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管理→动工及验收→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同时,明确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明确了县级各部门及镇(街道)在宅基地申请审批中的职能职责。
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四部分是相关表册附件。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区内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县城规划区、自然保护地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镇(街道)按照有关农房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地域特色、农村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供农户选用,指导镇(街道)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各园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江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依法负责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表册附件。
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常用的相关表册附件,以及县域公路名称及编码和水库名录。
四、《通知》的实施
《通知》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各镇(街道)宅基地管理审批参照本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再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