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民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近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合江县民用燃气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明确落实燃气经营和使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与我县城镇燃气行业目前有关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二、全县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合江县有共16家燃气经营单位,其中管道燃气12家、CNG汽车加气站2家、液化气充装站1家。全县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共计:17.31万户;非居民用户共计:3283户;2019年供气量:9460.81万/m³。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含了《办法》制定依据,明确适用范围。
(二)监管体系。
《办法》明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属地履职监管;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县、镇(街道)、村三级联动监管机制,逐级落实定岗、定员、定责的“三定”标准,保障民用燃气运输、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安全工作有人查,有人管,管到位,保安全。
县政府领导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园)区内燃气运输、经营、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明确分管领导,成立燃气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使用、各项燃气管理工作及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村设一名燃气巡察员,协助镇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村居民燃气日常使用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监督燃气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县民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用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燃气设施建设,处理本辖区燃气纠纷。
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经营安全的主体,对经营安全管理等负主体责任。需积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同时加强员工培训,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年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日常管理。
镇(街道)管理人员每月开展一次燃气管线定期全面巡察。燃气管理机构要督促本区域燃气企业定期为农村老百姓开展入户安检。燃气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燃气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各监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应急管理。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