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投发〔2019〕9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12号)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即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投资审计工作,更加有力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三是审计监督对象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项目参建单位可确定为延伸调查对象。
(二)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政府临时交办项目应按程序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不得以建设单位委托或其他形式变相交由审计机关审计。
(三)职责和权限。一是审计机关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审计。二是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履行工程结算审核职责。三是审计机关可以购买社会服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不得未经实质性复核直接使用中介机构的成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当采取抽查等形式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四是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五是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