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0 11:57:15 【字体:

一、制定依据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决定》(川委发〔2018〕1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16〕19号)、《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20号)、《泸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泸市府发〔2019〕2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20〕25号)。

二、主要内容

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保障措施”和“附则”5个部分。其中重点工作提出“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引导创新人才集聚,激活创新创业活力”“深化科技交流合作,推进协调创新”6个方面14项任务和举措。2025年,全县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平台达到10个;力争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4%,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件,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建成省级农业科技园区1个。

三、适用范围

合江县辖区范围内,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且符合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四、执行标准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共建创新载体。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四上”企业需通过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报送研发投入数据),且研发投入逐年持续增长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单位当年填报的研发经费符合相关要求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具体填报人信息采集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1人)。

(五)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由企业实施且对安全、环保水平有明显提升效果的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该项目执行完毕通过验收并产生效果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七)加大技术转移转化奖励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对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所获奖励额度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年度购买(或出售)技术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合江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联系方式0830526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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