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合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种粮大户补贴三项惠农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引导作用,提升全县耕地地力水平,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耕地非粮化。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建〔2018〕21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0〕12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稻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3〕27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2〕24号)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合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种粮大户补贴三个方案,重点说明如下。
(一)合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面积为基准,按照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进行核定。属以下范围的须予以核减: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对耕作层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渔(稻渔综合种养的除外)、用于畜牧(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不能享受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属于承包地范畴,无论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只要耕作层未被破坏,均可申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可继续享受补贴。
(5)长期抛荒的耕地不给予补贴。“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程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现的操作程序。即:农户登记-村组核实、导入系统并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抽查汇总补贴面积-财政核算标准和补贴资金-资金公示及发放六个步骤。最终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社保卡。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要求。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和村委会的相关职责,并且在农户面积确认、资金兑付中要严格补贴公示制度、健全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
(二)合江县稻谷补贴。
1.稻谷补贴对象。稻谷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县内稻谷种植者,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2.稻谷补贴范围。坚持“不种不补,种多少补多少,谁种补贴谁”的补贴原则。以稻谷种植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水稻的面积为补贴发放依据,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基数。不包括在上级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水稻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或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水稻种植面积等。
3.稻谷补贴程序。稻谷补贴兑现补贴的操作程序。即农户登记-村级核实、申报、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抽查汇总补贴面积-财政核算标准和补贴资金-资金公示及发放六个步骤。最终通过农户社保卡、对公账户直接发放到农户。
4.稻谷补贴工作要求。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相关职责,并且在农户面积确认、资金兑付中要严格补贴公示制度、健全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
(三)合江县种粮大户补贴。
1.种粮大户补贴对象。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型。
2.种粮大户补贴范围。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民族地区主要粮食作物除小麦、水稻、玉米外,增加马铃薯、荞麦、青稞。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2)在一个县区域内需达到的种粮面积:种粮农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村集体经济组织30亩(含村集体自留的“公田”、托管的土地、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
(3)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村、科研院所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4)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统一耕种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等。
(5)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6)按规定向耕地所在镇(街道)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3.种粮大户补贴程序。种粮大户补贴兑现补贴的操作程序。即自主申报(作物种植后)-村审核、公示(收到申报资料后15天内)-镇(街道)审核、公示(收到申报资料30天内)-县级核实及公示-县财政局核算标准和补贴资金-资金公示及发放六个步骤。最终通过农户社保卡、对公账户直接发放到农户。
4.种粮大户工作要求。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相关职责,并且在种粮大户面积确认、资金兑付中要严格补贴公示制度、健全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