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合江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合江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共建碧水蓝天合江的现实需要。经部门会商,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和县委十三届一百零四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合江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性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要求:中心城区和重点建制镇纳入污水管网处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文件要求。
《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发改价格〔2017〕23号)文件要求。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
(一)国家政策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2014年3月14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仅是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严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追赶现代化的征程上,面临更多的生态窘境,长期被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显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明确规定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将污水处理收费调整作为全面深化环保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保护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如果城市污水不经过处理就排入地面水体,会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为保护全县人民共同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污水产业化,征收污水处理费十分必要。
(三)污水处理成本需要。根据《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均须支付费用,我县污水处理厂建成以来由于未征收污水处理费,严重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持续发展,因此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污水处理费。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费标准
2017年,《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发改价格〔2017〕23号)文件,污水处理费标准:
合江县镇(街道):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平均1.20元/吨。
(二)明确征收范围
向镇(街道)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明确开征时间
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为自2021年X月X日公告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已经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镇(街道)按原有政策执行。
(四)明确收费方式
从供水企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一票制”,票据上分类记明水费、污水处理费数额。
(五)明确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方式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缴入县财政的污水处理费与县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方式,向提供镇(街道)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五、政策亮点
根据合江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设立过渡期和比例分摊制度,减轻镇街政府财力负担。该《办法》明确在2020—2021年过渡期中,镇(街道)污水处理服务费暂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过渡期后,自2022年起,镇(街道)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县、镇(街道)按分级承担比例:过渡期后,由县、镇按分级承担比例:过渡期后第一年(2022年)由县政府承担80%、镇(街道)承担20%;第二年(2023年)由县政府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第三年(2024年)及以后由县政府、镇(街道)各承担50%。镇(街道)应收而未收足部分及按比例应承担差额部分的费用由县财政代扣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