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合江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本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本县公租房保障管理机制,通过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发展公租房,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合江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四、文件核心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范围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1.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成员中具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或特困、低保边缘)人员且人均住房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面积17㎡以下的家庭。
3.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至申请结束日未满60个月且在本县县城稳定就业;在本县县城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县县城户口;在本县县城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县城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因重大疾病(即享受Ⅰ类或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下同)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明确诊断等相关材料,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6.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按以下收入限制条件执行:
(1)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家庭、有重大疾病患者或二级及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收入的基础上,增加500元执行;二级及以上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的1人户,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收入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执行。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本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3)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
(4)租住国有公房的;
(5)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6)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车库除外)
的;
(7)持有机动车辆总价值10万元以上的;
(8)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9)注册企业或登记为企业股东的。
(二)保障方式
1.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2.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对县城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县城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三)申请方式
公租房申请方式分为家庭申请、个人申请和集体申请三种方式。
1.家庭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余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个人申请。1人户、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3.集体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请程序及资料
申请人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材料以及相关信息查询授权书等递交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公租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法定婚龄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配偶户口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情况资料。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承诺书。
(5)车辆情况资料。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或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6)所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情况说明。
(7)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申请人名下的有效社保卡复印件和所租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房屋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复印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法定婚龄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配偶户口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以上毕业证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情况资料。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或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情况说明。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①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材料。
②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材料。
(9)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申请人名下的有效社保卡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3.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法定婚龄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配偶户口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情况资料。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原件(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
(6)车辆情况资料。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或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7)所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情况说明。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①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材料。
②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材料。
(9)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申请人名下的有效社保卡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受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授予的英模、劳模、见义勇为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以及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等。
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审核
公租房申请材料实行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终审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总审核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总公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初审。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查档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查询审核,并建立合江县公租房申请家庭信息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报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2.复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查询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3.终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合江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签署意见予以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实物配租及租金标准
1.对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排序。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家庭;
(2)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3)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4)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7)国家、省、市、县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5.公租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减免,月租金=月市场租金基数×(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
(1)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90%给予减免;
(2)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70%给予减免;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基数的30%给予减免。
6.在保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申请调整承租房屋:
(1)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家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有重大疾病患者成员的家庭,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申请调换(或互换)至低楼层或出行较方便的空置房源(已是电梯房源部分除外)。
(2)因照顾老人(70周岁及以上)、子女就学以及支付能力弱等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申请调换(或互换)至相应的空置房源。
(3)因公租房所有权人对公租房维修养护、排除安全隐患等需腾空承租房屋的,可用相应的空置房源进行调整。
(七)租赁补贴发放及补贴标准
1.对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应停发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2.公租房保障家庭原则上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3.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4.租赁补贴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根据人员类别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标准:
(1)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给予补贴;
(2)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给予补贴;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
5.租赁补贴在保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经审核符合条件并获得公租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八)后期管理
1.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配建的公租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逾期未缴纳公租房住房租金,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涉及的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在退出公租房时不作任何补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九)退出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年审和不定期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继续居住或领取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按规定腾退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不配合年审工作的保障对象,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1人户死亡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及时收回公租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调整至相应人口数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1人户死亡的,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4.公租房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5.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5)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房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2倍的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6.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6)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属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