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后主动履行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俭社于2012年3月起受聘于被执行人合江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物业”),从事万顺诚信苑小区门卫、保安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诚信物业亦没有为李俭社参加社会保险。因工作意见不同产生矛盾,2014年10月,诚信物业通知李俭社,要求其不再继续上班,之后,李俭社仍在诚信物业处工作。2014年12月底,李俭社搬离工作场所,诚信物业为李俭社结算了工资。李俭社随后以诚信物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诚信物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诚信物业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40元、失业保险待遇5350元、加班工资70545元,合计95535元。2015年3月2日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裁决解除诚信物业、李俭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诚信物业向李俭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失业保险待遇等合计52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75.86元,合计10225.86元。诚信物业不服该仲裁决,2015年4月13日遂诉至本院。 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诚信物业的法定代理人鄢德平、委托代理人刘金华,李俭社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5月11日宣判。
二、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合江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告合江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俭社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原告合江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俭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失业保险待遇52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75元,合计10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合江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执行情况
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俭社以被执行人诚信物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合江执字第559案号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诚信物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人代表也联系不上,遂于2015年12月9日将诚信物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俭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诚信物业的法定代理人鄢德平在万顺诚信苑小区收取物业费,但其收取物业费的时间不固定。本院予以(2016)川0522执恢269号案号予以恢复执行。万顺诚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提供了鄢德平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对鄢德平做了深入的释法教育,2016年56日,鄢德平向法院主动缴纳案款。
四、典型意义
(一)用足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老赖”。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应及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法人,要积极联系法定代表人,提供公司财务情况说明,避免“空壳公司”规避执行,对于故意转移公司财产的法定代表人,更要严厉打击,彰显法律的权威。
(二)力争当事人配合,竭力兑现老案。
一是要争取申请执行人人的配合,尽量提供详尽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二是要争取社会群众的支持,对于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群众,法院应主动沟通,获取执行案件的有力信息。

